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一定程度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最长惩戒3年。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介绍,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施行至今,各地共将3038个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部本级从中选取公布11批次490个,在惩戒震慑欠薪行为、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黑名单”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由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实化操作规程,确保欠薪失信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适应新发展阶段需要。
该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暂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3年。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暂行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这里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当事人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严肃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当事人积极解决欠薪问题,改正越早,移出越早。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